《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的權限主要有:
1)要求提供資料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并、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包括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通知暫停撥付權和暫停使用權。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有權要求暫停使用。
5)采取取證措施權和封存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6)建議權和提請處理權。審計機關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糾正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有權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7)通報和公布權。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